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 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經信規范〔2022〕3號
有關單位:
為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規范和加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等,我們對《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
2022年1月29日
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推動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現代化水平,實現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以下簡稱上海海關)共同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市經濟信息化委牽頭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組織申報、評價管理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區內企業開展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和評價,做好有關監督、督促和技術創新快報等工作。
第三條 (基本條件)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冊的企業;在本行業處于領軍地位,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主要產品和服務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導向;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先發展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三大先導產業和電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車、高端裝備、先進材料、時尚消費品六大重點產業。
(二)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管理機制完善,能持續支撐企業技術創新;能創造運用知識產權,積極布局國際專利,構建技術標準體系;建設國際化的開放式創新體系,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方面開展聯合攻關,開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
(三)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
(四)有較高且持續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創新能力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聚焦國家和市場重大需求領域,在基礎性、通用性、前瞻性技術領域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五)技術創新績效顯著,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品牌;在本行業發揮技術引領和促進作用,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
(六)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自申請截止日起前兩年)未存在下列情況: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四條 (指標要求)
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應當達到以下指標要求:
(一)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1000萬元,且占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為根據企業規模和參考行業系數計算后的值,具體系數另行發布;
(二)企業上一年度擁有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原值和研發軟件購置費不低于1000萬元(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不低于600萬元);
(三)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人員不低于60人;
(四)申請年度前的三個年度內,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取的知識產權不少于6件(醫藥制造業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取的知識產權、獲得的臨床試驗許可、藥品注冊證書等不少于6件);
(五)具有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鼓勵支持國家或本市批準的重點項目承擔單位申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五條 (申報材料)
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應當遞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
(二)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表;
(三)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自評材料;
(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五)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第六條 (申報通知)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兩次,申報時間以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的具體申報通知為準。
第七條 (申報程序)
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根據申報通知進行網上填報。各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對區內企業申請材料的一致性、合規性進行初審后,報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八條 (評審與復核)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申請材料進行系統打分和專家評審。根據綜合評審情況,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上海海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復核過程中,可以要求企業對相關情況進行陳述、答辯或者實地考察。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審核期限不超過80個工作日,自申請材料遞交截止日起算。
第九條 (公示和頒證)
經審核確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公示期結束后,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上海海關確定名單,并向企業頒發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證書。
第十條 (評價)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開展一次評價工作,具體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工作要求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另行發布。
上一次評價結果為優秀或者評價當年度被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可以免于一次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材料)
開展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應當遞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
(二)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自評材料;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四)上一年度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評價程序)
參與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的企業,應當按照評價工作要求,向所在地的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遞交評價材料。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經濟信息化委。
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材料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上海海關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將結果向社會公開。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的審核期限不超過70個工作日,自評價材料遞交截止日起算。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評價結果不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相關部門撤銷其資格;評價結果基本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由所在地的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并指導整改。
第十四條 (技術創新快報)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定期填報企業技術創新快報。
市經濟信息化委按照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要求,定期發布技術創新快報填報通知。
第十五條 (變更)
企業技術中心所在的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變更,但企業主體、主營業務、創新主體及體系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需向所在地的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技術中心變更申請表;
(二)企業登記主管部門決定予以變更登記的相關材料;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等;
(四)企業變更決議、決定或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批復文件。
企業技術中心所在的企業發生分立、合并、重組、主營業務等變更,導致創新主體及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的,除需向所在地的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提交前款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認定指標要求的相關材料。
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對企業技術中心所在的企業變更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市經濟信息化委。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上海海關定期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六條 (撤銷)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相關部門撤銷資格:
(一)評價結果不合格;
(二)未按時遞交評價材料;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發生重大變化,不滿足企業技術中心條件;
(七)連續兩次未按規定上報技術創新快報;
(八)提供虛假材料。
因上述情況被撤銷資格的,企業自被撤銷資格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七條 (信息公開)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上海海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 (責任義務)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積極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工作,努力完善企業技術中心創新機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門做好有關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調查、統計、分析、研究和專題活動;
(三)加強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隊伍建設,定期對企業技術中心的負責人、研究與開發人員、管理人員開展相關培訓;
(四)配合推廣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和技術創新工作經驗。
第十九條 (創新服務)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可以享受以下創新服務:
(一)企業可以通過技術創新服務平臺,加強創新資源對接,推動跨界融合創新。
(二)企業技術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專項金融支持服務方案,暢通創新融資渠道。
(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企業技術中心可以在人才落戶、人才激勵、融資貸款、上市培育等方面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四)支持創新實力強的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國家和本市的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任務。
(五)獲認定滿兩年以上,可以申請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二十條 (法律責任)
市經濟信息化委將依法記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過程中的失信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將相關失信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二十一條 (各區政策)
各區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各區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鼓勵各區政府對企業技術中心給予政策匹配和資金扶持,推動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二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10日,原《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滬經信法〔2017〕285號)同時廢止。